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2018-05-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法定代表人:李裕杰,股东:水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裕陆、梁小意、李裕高、谢秋花、李裕杰,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品、床上用品、家居用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纺织品原材料的研究开发、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江金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ANGTUANBOON(翁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林。
原审被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变更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二审中,被上诉人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审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5元,由上诉人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本勇
审判员 徐卓斌
审判员 朱佳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健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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