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860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2017-09-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46号院上营办公服务楼2号楼2层229室,法定代表人:王岩,股东:王长川、王岩、张羽,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策划;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零售针纺织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工艺品(不含文物)、办公用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贝克汉堡”第18050108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申请人为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而非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岩,股东王长川、王岩、张羽,且截止2018年11月28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贝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洪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
被告:杭州源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旺座中心2幢2101-B室。
法定代表人:苏成栋。
原告李洪权诉被告杭州源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洪权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洪权负担。
原告李洪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张书青
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
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