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4民特44号
裁判日期:2018-04-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铁骆驼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1幢727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N座727室,法定代表人:马亦栋,股东:翟苹、马亦栋,经营范围为:机械电子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机械设备;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代理、发布广告;技术服务。
申请人:付宝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代理人:张勇,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铁骆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翟苹,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明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铁骆驼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紫阳县。
申请人付宝库与被申请人北京铁骆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骆驼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730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宝库称,1、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730号仲裁裁决书;2、铁骆驼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6日,在中央七套电视广告中,付宝库看见铁骆驼公司招商加盟信息后,从沈阳坐火车到北京,由铁骆驼公司工作人员接送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大厦N座7层办公室。付宝库经铁骆驼公司工作人员诱导宣传签订《合同书》(以下简称争议合同),仅接受2个多小时培训,又由铁骆驼公司工作人员送到火车站坐车回家,付宝库接收到铁骆驼公司快递的蓄电池修复检测设备(以下简称争议设备),加工数十块电池均没有达到铁骆驼公司承诺恢复的原蓄电池70%-80%电量的效果。铁骆驼公司既不免费提供统一的门店广告牌标识,也不提供争议设备前期调试、售后服务等技术支持。在无可奈何情况下,付宝库要求退盟并被迫接受诉争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庭强行骗取付宝库安排仲裁员开庭审理。虽然庭审查明铁骆驼公司进行虚假陈述,隐瞒收到付宝库退还争议设备的事实,但是仍认定诉争合同有效,系帮助铁骆驼公司欺诈付宝库。至今,铁骆驼公司未提供运用其技术能够帮助他人创业的成功案例。铁骆驼公司只是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骗取他人加盟费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条至第7条、第39条至第41条之规定,铁骆驼公司以无实践技术的纸质证书欺诈骗取付宝库加盟费的行为,系属诉争合同无效情形。原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五)款,并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铁骆驼公司欺诈加盟者,骗取加盟费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恳请法院依法裁判。
铁骆驼公司辩称:一、付宝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只能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对实体问题只能审查证据,而且也只能从程序的角度审查证据是否伪造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的证据。而付宝库提出的诉争合同应无效的申请理由,显然属于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且不属于伪造和隐瞒证据的问题,因此,其提出的该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只有仲裁员在裁决该案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与枉法裁判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构成该申请撤销的理由。而付宝库仅以仲裁庭安排仲裁员开庭审理这一正常庭审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诉争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涉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诉争合同合法有效。综上,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付宝库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22日,付宝库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发送的仲裁通知。2017年8月17日,北京仲裁委出具关于指定(2017)京仲案字第1132号仲裁案独任仲裁员的决定。2017年10月20日,北京仲裁委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1730号仲裁裁决。付宝库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关于国内仲裁裁决,《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时对裁决予以撤销的法定事由。
付宝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共提出四点理由。一、涉案《合同书》违背《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二、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三、铁骆驼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四、涉案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将围绕上述四项申请理由分别予以分析。
第一,关于涉案《合同书》违背《合同法》属于无效合同的问题。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涉案《合同书》是否有效不是法定的审查事由,故本院对该项撤销理由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付宝库称,仲裁庭未让付宝库行使选定仲裁员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经向北京仲裁委核实,付宝库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仲裁通知,北京仲裁委于2017年8月17日出具关于指定(2017)京仲裁案字第1132号仲裁案独任仲裁员的决定。仲裁员的选定符合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付宝库的该项撤销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铁骆驼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付宝库不能举证证明铁骆驼公司在仲裁裁决的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付宝库的该项撤销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2017)京仲裁字第1730号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违背中国的基本道德标准。本案中,付宝库与铁骆驼公司之间的纠纷系民事纠纷,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围。故付宝库的该项撤销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宝库提出的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73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四百元,由申请人付宝库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翔
审 判 员 温志军
审 判 员 崔智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茹 莹
书 记 员 李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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