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2384号
裁判日期:2017-10-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奇异鸟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30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89-4、89-5号,而非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勾庄姚家路5号蓝都科创园5号楼,法定代表人:俞彤,股东: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俞彤,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批发、零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包装材料,计算机软硬件,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制品,厨房用品;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股东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7613450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为“奈哥:酸菜鱼”而非“奈哥”,且截止2018年6月6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和“奈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梦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金娥,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俞彤。
原告张梦娇与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梦娇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梦娇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梦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原告张梦娇负担。
审 判 长 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
人民陪审员 孙荣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