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6235号
裁判日期:2017-07-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宁波海睿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9日,注册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57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股东:陈海波、王明龙,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餐饮管理;娱乐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管理;广告服务;商业活动组织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宁波海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股东陈海波、王明龙没有注册“异光年”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宁波海睿控股有限公司和“异光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叶旭东,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张卫强,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睿控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1U2WXU),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洁娟,该公司员工。
原告叶旭东与被告宁波海睿控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叶旭东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旭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旭东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兴华
二○一七年七月十无
书 记 员 陈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