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4715号
裁判日期:2018-05-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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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日之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846号二楼B213房。
法定代表人:杜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德,男,汉族,1959年2月18日,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旬阳县
上诉人广东日之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1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通知书》。鉴于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提交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日之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钜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林晓欣
书记员 沙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