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2018-05-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雁翔路3001号华商文化中心1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唐汉清,股东:新疆华商盈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智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拉萨时欧实业有限公司、刘栋、陈焕庆、陈建、郑旭光、王奋武、唐汉清,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市场调研;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喜来快递”第39类邮购货物的递送服务商标,但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和“喜来快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蔡绪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雁翔路3001号华商文化中心1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65325607G。
法定代表人柳涛。
原告蔡绪灿与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绪灿收到法院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绪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子雄
审
判 员 李 军
审
判 员 刘 丹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天颖
书
记 员 高人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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