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2017-04-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晶尔曼首饰珠宝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众全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尔曼珠宝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桥东侧广州新百佳小商品城自编号C34028,而非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京溪桥东侧新百佳C栋4层,法定代表人:李发祥,股东:丁财明、李发祥,经营范围为:玉石饰品批发;珠宝鉴定服务;钻石饰品批发;宝石饰品批发;珠宝玉石检测服务;珠宝首饰设计服务;水晶首饰批发;工艺品批发;美术品批发;收藏品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的除外);珍珠饰品批发;黄金制品批发;白银制品批发;铂金制品批发;钻石首饰零售;宝石饰品零售;玉石饰品零售;水晶饰品零售;珍珠饰品零售;工艺美术品零售;收藏品零售(国家专营专控的除外);黄金制品零售;白银制品零售;铂金制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晶尔曼首饰珠宝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铂晶尔曼”第14类珠宝(首饰)商品商标,但广州晶尔曼首饰珠宝有限公司和“铂晶尔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相才,男,××××年××月××日出生,土家,住重庆市石柱县。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王云,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竹鲁明,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尔曼首饰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发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才与被告广州晶尔曼首饰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相才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晶尔曼首饰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相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相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原告刘相才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 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