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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辖终228号

裁判日期:2018-02-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6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第8层B815-1室,而非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与固戌二路泳辉商务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闫云峰,股东:张根新、闫云峰、王新良,经营范围为:服务:海、陆、空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货运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服务,货运:普通货运。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闫云峰,股东张根新、闫云峰、王新良没有注册“首通”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和“首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闫云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龙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子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上诉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龙林、王子明、王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21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合同履行地与本案密切联系,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首通快递网络加盟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甲方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该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应属有效。鉴于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杭州市余杭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浙
审 判 员    危 薇
审 判 员    缪 蕾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茹 愿
书 记 员    翁文杰

  • 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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