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17455号
裁判日期:2017-10-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麦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3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富业巷3号浙江民营企业发展大厦1幢902-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浪跃,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国家政策允许上市的食品农产品,餐饮设备,家用电器,厨房设备;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麦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大小王炸”第26199747号第29类炸肉饼商品商标,但杭州麦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大小王炸”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邓红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麦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浪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兵诉被告杭州麦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邓红兵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智慧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