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860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2017-08-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约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4号青春水岸家园02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汤锡凤,股东:汤锡凤、汤康福,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与咨询;食品销售;企业管理;营销策划;投资信息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不含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或服务);餐饮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礼仪服务;酒店用品、机械设备、厨房设备及用品、食品添加剂、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图形”第13329364号第43类餐饮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南京绿皇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南京约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汤锡凤,股东汤锡凤、汤康福,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谢德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约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锡凤。
原告谢德慧与被告南京约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谢德慧于2017年8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德慧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德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计422.50元,由原告谢德慧负担。
审判员 沈菁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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