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2018-04-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梦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6层A6234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彭长江,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影视策划;翻译服务;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梦通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8月10日申请注册“微闪付”第20931841号第9类商标,但没有移动POS机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7年7月5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梦通科技有限公司和“微闪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金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福月,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梦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段继龙。
原告张金华与被告北京梦通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张金华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金华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金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陈依卓宁
审判员 闻 汉 东
审判员 温 同 奇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郭 子 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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