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91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2018-03-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第一工业区24栋第一工业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郭小勇,股东:田林学、郭小勇,经营范围为:环保节能燃气设备、灶具及配件、酒店厨房设备、节能采暖产品、锅炉及锅炉配件、液体燃料静态调和设备的销售及上门安装;化工产品及助剂(不含危险化学产品)、环保燃料的销售及技术研发与技术转让;机械设备的销售及上门安装(不含电力设备设施的承装修);电子科技产品的销售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鼎帆”第18627420号第4类燃料油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4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鼎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曹振强,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泰山区邱家店镇中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泰安泰山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刘新重。
被告: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曹振强诉被告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2018年2月5日原告曹振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迟到26分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曹振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原告曹振强负担。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习文
书 记 员 韦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