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3民初7828号
裁判日期:2017-12-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东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淑德,股东:宝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郑淑德,经营范围为:批发各式服装、服饰、鞋帽(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玛米玛卡”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和“玛米玛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永春县亿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525064124942Y。
法定代表人:潘贤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卫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471406。
法定代表人:郑淑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永春县亿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玉、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将该案移送我院,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永春县亿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解决为由于2017年12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永春县亿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春县亿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永春县亿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