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05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2018-02-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德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倬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凯卓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804房,法定代表人:康禄霞,股东:夏先红、王永霞、康禄霞,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供应链管理;服装零售;物业管理;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服装批发;技术进出口;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时装设计服务;服装辅料批发。2、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德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依路佑妮”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曾碧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广州德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灿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1819334XT。
法定代表人:康禄霞。
原告曾碧英与被告德灿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被告德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与原告曾碧英签订有《“依路佑妮”经营合同》,该合同第8.2条约定“如争议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认为本案应移送甲方即被告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碧英与德灿公司签订的《“依路佑妮”经营合同》约定,德灿公司授权曾碧英在福建省××市文献路经营“依路佑妮”门店,合同期限为1年,曾碧英支付德灿公司投资款50000元以及履约保证金5000元,德灿公司则向曾碧英提供相应开店装修设计方案、技术支持、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模特道具及相应货物等服务。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考查,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活动中的“加盟经营”或“特许连锁”,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即拥有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引起的纠纷,故本案的案由应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子案由,其管辖适用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本院并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备管辖权;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是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本案中,双方在《“依路佑妮”经营合同》第8.2条书面协议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有效。故此,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德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雪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志英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