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21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2017-10-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南航飞康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7日,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工业园小康路九号,法定代表人:陈耀辉,股东:赵国良、陈祖贵、陈耀辉,经营范围为:新型装饰材料的研发;建筑装饰材料生产(限分支机构);建材(不含油漆)、装饰材料零售;日用百货、体育用品、通用机械设备、电气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南航飞康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萨格兰”第10516902号第19类木地板商品商标,但湖南航飞康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萨格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唐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利民,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航飞康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陈耀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明,男,1966年12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执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欧江维,男,1987年7月3日,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凤与被告湖南航飞康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欧江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凤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唐凤承担。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