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13217号
裁判日期:2017-09-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锐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佛山佐纳利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永安北路1号金谷光电产业社区A座5层502之一,法定代表人:向丹,股东:舒季锋、向丹、舒新锋,经营范围为:研发(不含生产)、设计、销售:服装、服饰;国内贸易;企业管理咨询;展览服务。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佐纳利”第9432473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虽为香港锐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但已于2012年9月9日正式许可给佛山佐纳利服饰有限公司使用。3、通过商务部核查,香港锐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佐纳利服饰有限公司和“佐纳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松,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德,系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佐纳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3745743D。
法定代表人:向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义勇,系该公司的行政部经理。
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受理原告王松诉被告佛山市佐纳利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松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晓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