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2017-07-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洲创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城区尚筑金座514室,法定代表人:叶定雷,股东:叶定雷、王宜峰,经营范围为:服务:网络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销售:电子产品,床上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洲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定雷,股东叶定雷、王宜峰没有注册“威陵电商”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洲创科技有限公司和“威陵电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钦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杭州洲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定雷。
原告王钦波与被告杭州洲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炜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钦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退还全部加盟费68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原告计划开一家淘宝店铺,从手机微信上与名为A0000网创顾问林经理的人进行联系,经过一定的了解,他们告诉原告可以提供2-3年的店铺装修服务及低价格的货源服务。原告再三思考后,加盟了6800元的加盟套餐。2016年10月17日,原告将6800元加盟费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汇款给叶定雷的中国建设银行62×××账户。加盟后,原告全权交给被告打理淘宝店铺。2016年12月24日,原告在经营店铺时存在一些不明白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未得到回复,原告经过多次联系及留意朋友圈动态,一直未更新及回复信息,此时发现被骗。拨打对方公司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提供货源的网站××也已被关闭服务。原告加盟后,被告服务两个月后就未给原告提供技术、产品服务,属于一种诈骗行为。故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德市公安局已于2016年12月15日决定对被告杭州洲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定雷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本院向该局发送了《调查联系函》,并附本案相关材料,该局回函告知本院,案涉合同纠纷属于叶定雷所涉刑事犯罪的侦查范围。故,本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经济纠纷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钦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钦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炜强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郑芳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戚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