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2018-03-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观音堂文化大道甲6号北201室,法定代表人:罗红,股东:罗红、黄立平、李晓军、张运国,经营范围为:制售中西式糕点(含裱花蛋糕)、面包、冷热饮;以上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食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出租商业用房;技术咨询;餐饮管理;企业管理;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工艺品、日用品、厨房用具。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好利来”第22561596号第30类蛋糕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罗红,股东罗红、黄立平、李晓军、张运国,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好利来”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且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好利来蛋糕泉城广场店,经营者吴冰,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济南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昕,董事长。
被告: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红,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红,执行董事。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好利来蛋糕泉城广场店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