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浙0212民初10642号
裁判日期:2018-02-0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宁波蒂凡尼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4楼411-473,法定代表人:汪定鹏,股东:汪定鹏、苗雨、王飞、匡良义,经营范围为:服装设计;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皮革制品、家纺、家居用品、日用品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维简单”第15043356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和“维简单”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被告: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309079052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定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小丽与被告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住所地长期无人,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小丽起诉称:2017年4月13日,被告公司员工王智龙通过QQ与原告建立微信,向原告介绍,成为被告公司的VIP代理,可以特价提供爆款产品(即批发价最低价)及一件代发服务,并有专业导师协助指导培训服务,店铺商品上架,店铺装修和扶持活动。原告查明被告为天猫商城入驻商家和阿里巴巴1688诚信认证供应商,遂于2017年4月22日交付被告1000元与签订《维简单VIP代理扶持合同》。被告派人对原告网上店铺进行了商品上架及装修服务。之后王智龙又以店铺需要更多的销量提高店铺等级、需要投入更多推广活动为由,向原告推荐网店托管,托管费用10000元/季度,承诺托管期间,被告可以帮助原告店铺运营,真实销售量501单以上,于是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与被告签订了《网店托管合同》,并向被告支付3000元,2017年5月4日,原告通过向王志龙购买物品的方式支付王智龙7000元,合计10000元。被告指派导师杨志彦运营操作店铺,但是从2017年4月29日到2017年7月29日,没有一单真实销售量,已经构成违约,涉及欺诈,应退还合同签订费用,且从2017年8月2日起,被告公司及员工王智龙、负责店铺运营的导师失联,电话关机,微信、QQ不回。原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向警方作了一个笔录,公安部门说这种网络诈骗全国都有,是否立案侦查原告不清楚。现在被告未履行义务,已经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维简单VIP代理扶持合同》和《网店托管合同》,退还原告的合同签订费用合计11000元。
被告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通过王智龙与被告联系,2017年4月19日交付被告1000元,2017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维简单VIP代理扶持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被告在合同期间分配专业导师对原告进行长期辅导,指导报名淘宝官方活动、淘宝应用活动、帮派活动等,被告保证在合作期间,最低协助原告报名成功一次、销量不低于100件以上的活动;被告在合作期间确保长期提供店铺广告海报,根据原告店铺需求,设计与制作相关图片,以及店铺装修模板的提供与协助指导装修;被告应当长期安排专业的辅导师,针对原告的店铺情况进行专业的指导,以及为原告的店铺运营操作提供培训服务;原告应当遵守被告及淘宝所制定的运营规则,同意与支持被告公司一切正常合法运营决定,不触犯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一次性交付被告1000元,付款方式通过支付宝转账;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单方违约,均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等。合同订立后,被告派人对原告网上店铺进行了商品上架及装修服务。后王智龙又向原告推荐网店托管,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向被告支付3000元,与被告签订《网店托管合同》,约定:原告成为被告托管客户后,应将本合同项下指定淘宝店铺交给被告指定的运营导师负责运营管理,该等期间周期为一个季度,自本合同签订后且原告将该店铺的用户名即密码交付被告之日起计算。被告承诺通过一个季度的运营,帮助原告店铺运营到淘宝501单以上的真实销量;被告的权利义务: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托管费用;被告全力运营,在规定时间内达到501单真实的销量等;原告的权利义务:及时支付托管费用;将店铺的用户名即账号告知被告等;违约责任:如被告未能到期将店铺运营到501单以上的,则被告同意免费延展相应托管期限直至将店铺经营到501单以上;如原告违反上述义务的,则被告有权解除本托管合同,且相关收取的托管费用不再退还;托管费用10000元,一次性交清等。合同订立后,被告派人运营操作原告店铺,2017年4月29日到2017年7月29日,没有发生一单真实销售量。2017年8月起,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同2份、银行清单1份、微信截图等证据及原告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维简单VIP代理扶持合同》和《网店托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失联,未根据《维简单VIP代理扶持合同》向原告提供服务,未根据《网店托管合同》将原告店铺的真实销量达到501单以上,均构成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两份合同,通过本院公告形式通知了被告,本院认为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付的1000元和3000元,合计4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支付王智龙的款项与本案无关,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小丽与被告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签订的《维简单VIP代理扶持合同》;
二、解除原告陈小丽与被告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签订的《网店托管合同》;
三、被告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小丽4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理清;
四、驳回原告陈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厉国平
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佳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代书 记员 郑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