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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31404号

裁判日期:2017-12-2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杨春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晶,北京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总经理。

原告杨春凯诉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咖啡陪你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春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咖啡陪你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春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咖啡陪你公司返还我意向金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3万元。事实和理由:我与咖啡陪你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了《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我向咖啡陪你公司缴纳意向金50万元,在咖啡陪你公司对咖啡店选址和房屋租赁等问题进行确认后,双方签署正式的《CAFFEBENE(咖啡陪你)咖啡店合资经营合同》。后我按约定向对方支付了50万元意向金,但咖啡陪你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就选址和房屋租赁等问题进行确认,以至于双方没有签署正式合同。依据双方协议约定,自我交付全部意向金之日起6个月内,无论何种原因,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我可以申请退还全部意向金。后我多次要求退还款项,2015年4月,咖啡陪你公司将退款协议以邮件方式发给我,要求我确认内容无异议后,签字寄回其上海办公地址,我按照要求寄出邮件后,咖啡陪你公司再无任何回复,且现在无法联系到咖啡陪你公司,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咖啡陪你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查明如下事实:

2014年9月10日,杨春凯(乙方)与咖啡陪你公司(甲方)签订《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双方合作开设“CAFFEBENE”受托经营店;意向金为500000元,意向书签订后,乙方支付意向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除双方协商一致外,意向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在6个月期限届满后,甲方将于收到乙方书面退还申请后15日内,全额无息进行退款;意向书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意向金之日起生效。

2014年9月15日,杨春凯依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500000元意向金,咖啡陪你公司向杨春凯出具意向金确认函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之后因双方经营选址、房屋租赁等问题未确定,双方没有签署正式合同,杨春凯最终未从事意向书约定的经营事项。双方曾采用电子邮件、邮件的方式沟通退款事宜,但后来咖啡陪你公司下落不明,杨春凯无法联系咖啡陪你公司退还意向金,遂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转账汇款电子凭证、意向金收到确认函、双方往来电子邮件、《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金退款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杨春凯与咖啡陪你公司签署的《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意向书确定了签署正式合同的期限,期限内双方未签署正式合同亦未成功合作。依据该意向书,杨春凯有权在期限届满后申请全额退还意向金。双方在意向书中约定,6个月期满后,咖啡陪你公司应在收到杨春凯书面退还申请后15日内,全额无息进行退款。但自意向书期限届满,杨春凯多次要求咖啡陪你公司退款,至今咖啡陪你公司下落不明,故杨春凯有权要求咖啡陪你公司自2016年3月31日之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履行的利息。杨春凯仅要求计算2年的利息,本院不持异议,但其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标准过高,本院酌情支持。经法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后,咖啡陪你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杨春凯意向金500000元;
  二、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杨春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标准,自2015年3月31日计算至2017年3月30日止;
  三、驳回原告杨春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巫 霁
人民陪审员    陈俊燕
人民陪审员    朱 蓓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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