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2018-04-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南霖辉辉豹车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8日,注册地址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745号(湖南省霖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周宏,股东:周宏、金远强,经营范围为:电动车、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的研发;新能源汽车零配件制造;电动车生产;电动车维修;新能源汽车零配件、新能源汽车的销售;电动车零售;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咨询及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辉豹”第17572438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湖南霖辉辉豹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宏,而非湖南霖辉辉豹车业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南霖辉辉豹车业有限公司和“辉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群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铄,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霖辉辉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XA6L09。
法定代表人:周宏;职务:经理。
原告陈群昌与被告湖南霖辉辉豹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群昌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陈群昌真实意思表示,陈群昌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群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群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群昌承担。
审判员 高亚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晓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