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2执635号
裁判日期:2018-01-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6号楼201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新宫8号院中福丽宫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运炼,股东:黄文海、黄运超、黄运炼,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通讯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虽已注册“益加益”第7类榨油机商品商标,但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和“益加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和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运炼,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73民终1110号判决书,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建民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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