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特21号
裁判日期:2018-01-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2401房,法定代表人:王君,股东:孟凡梅、刘舟、王君,经营范围为: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747814号第9类放映设备商品商标为“EIGE”而非“飞歌”。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ELGE”品牌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飞歌”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永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成,男,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森,男,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程敦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科杰,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申请人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清波
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
代理审判员 付 哲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欣欣
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