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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73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2018-04-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俄罗斯莱纳集团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0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1405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段朋飞,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企业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日用品、珠宝首饰、工艺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具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格林诺夫”第22116148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但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格林诺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段朋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虹,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审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喻振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虹、原审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37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宓
审判员   易 嘉
审判员   杨馥宇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沈晓玲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14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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