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2018-04-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无锡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截止2020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4起,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西庄村,法定代表人:郑树洲,股东:林明建、郑树洲,已于2021年10月26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南木歌”第8437154号第19类非金属板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江山市富鑫门业有限公司,而非无锡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郑树洲,股东林明建、郑树洲,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7年4月26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和“江南木歌”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易祚奇,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亮,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T91D4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郑树洲。
原告易祚奇诉被告无锡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易祚奇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易祚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祚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7元(易祚奇已预交),由易祚奇负担。
审判员 张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