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6052号
裁判日期:2018-04-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23号1幢111室,而非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401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千里,股东: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上海天鑫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红杉资本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田千里、谭文清,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护肤用品,护理品,美容用品,日用百货,服饰,健身器材,仪器仪表,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批发及零售(限分支);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附分支一个。
申请执行人:天津卡连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华悦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倩,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田千里,总经理。
原告天津卡连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向原告偿付货款,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一、偿付货款523,875.37元、库存款28,214.40元;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8,139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支行×××××账户存款××000元(原财产保全冻结),并继续冻结该账户一年。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社保类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现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网上追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2018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剩余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天津卡连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2017)沪0117民初670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陆红根
执 行 员 范明火
执 行 员 包 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沈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