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22511号
裁判日期:2017-12-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德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为广州德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28号广物汽贸(部位:8号楼六至八楼(803-805)),法定代表人:夏旭,股东:彭莉霞、夏旭,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餐饮管理;贸易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德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9月15日申请注册“绯茶”第26442171号第43类茶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4月28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德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绯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玉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敏,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帅,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福赞食品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爱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男,北京德福赞食品研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松,男,北京德福赞食品研发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周玉娇与被告北京德福赞食品研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周玉娇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玉娇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玉娇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依卓宁
人民陪审员 陆 琳
人民陪审员 刘 晓 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子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