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2018-04-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泓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7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10D地块1号楼1层102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海鹰路9号院,法定代表人:吴海峰,股东:吴海峰、林惠霞,已于2018年6月2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凌鸽”第16451781A号第12类电动自行车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新平优志商务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吴海峰,股东吴海峰、林惠霞,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7年6月19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凌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胡顺华,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峰。
原告胡顺华与被告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2018年4月16日,胡顺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顺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46元,由胡顺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谭静琦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岳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