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08782号
裁判日期:2015-05-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1609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华远尚都国际中心12层、16层,法定代表人:陈丹,股东:迪孚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陈丹,经营范围为:冷热饮服务、现场制售奶酪(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14日);销售日用品;企业管理;投资管理;销售工艺品。
原告(反诉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1609室。
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贵斌,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秦琴。
委托代理人张小琳,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秦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秦琴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和秦琴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秦琴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秦琴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新桥
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 朱 蓓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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