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3482号
裁判日期:2015-07-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1609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华远尚都国际中心12层、16层,法定代表人:陈丹,股东:迪孚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陈丹,经营范围为:冷热饮服务、现场制售奶酪(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14日);销售日用品;企业管理;投资管理;销售工艺品。
原告白云潮。
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1609室。
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潮诉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白云潮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云潮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云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云潮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新桥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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