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锦江知民初字192号
裁判日期:2014-07-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好食佬食品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盛士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尚明大厦1705-1706,而非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齐富路口(国美电器楼上)尚明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李凡英,股东:陈国文、李凡英,经营范围为: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好食佬食品设备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乐可斯”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但广州好食佬食品设备有限公司和“乐可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青小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州好食佬食品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好食佬食品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好食佬食品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负责人胡建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好食佬食品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小芳诉被告广州好食佬食品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好食佬食品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小芳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小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小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45元,由原告青小芳承担。
审 判 长 叶 红
人民陪审员 徐祖琦
人民陪审员 鲁宁节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敬昭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