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14036号
裁判日期:2017-11-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美创美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沙路86号商业办公综合楼1号楼6层606室,法定代表人:胡文兵,股东:胡文兵、项阳、张丽娟,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11月13日广州美创美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文兵,股东胡文兵、项阳、张丽娟没有注册“美创”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美创美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美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郭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广州美创美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民与被告广州美创美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国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85元,由原告郭国民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任坤灵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美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