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2017-12-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股东: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邱光和,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针织品、皮革制品、羽绒制品、箱包、玩具、眼镜、工艺美术品(除金银)、纸制品、文具(不含危险品)、笔、教学用模型及教具的制造与销售;服装设计开发,技术转让;衣架、陈列架、模特儿道具、灯具、音响设备的销售;自有房产租赁;室内外装潢(凭资质经营);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物业管理,影视策划咨询服务,版权信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州94111旧金山市,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灵,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B。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 禾 舟
代理审判员 黄 萍 萍
人民陪审员 应 志 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代林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