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4-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七特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1号楼416B室,而非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马振华,股东:马振华、孙建民,经营范围为: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金属材料、针纺织品、服装服饰、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网络技术开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七特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七特丽”第24类纺织织物商品商标,但北京七特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七特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北京七特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马振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
北京七特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87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26589.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七特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326589.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
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七特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87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京耀
审判员 胡建勇
审判员 苏向京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