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23号
裁判日期:2018-02-0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七特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1号楼416B室,而非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马振华,股东:马振华、孙建民,经营范围为: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金属材料、针纺织品、服装服饰、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网络技术开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七特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七特丽”第24类纺织织物商品商标,但北京七特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七特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北京七特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振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876号裁决,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二万六千五百八十九元八角八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京耀
审判员 胡建勇
审判员 苏向京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