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3执7395号
裁判日期:2017-03-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8幢二十二层05.06.07号,而非北京市顺义区金马园1街24号,法定代表人:黄晓龙,股东:黄晓龙、李龙平,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2日);货运代理;经济信息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注册“信天捷”第17001157号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7月7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和“信天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朱宗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龙平,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朱宗军与被执行人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217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4365.8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在四川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处有股权比例51%,本院已予以查封,但不宜采取进一步变现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2170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海建
审判员 薛 祥
审判员 陈继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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