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2018-02-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东单元,而非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号产学研基地15号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徐营,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为取得驾驶证的人员提供代驾服务(不含陪练);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靓车洁”第19834785号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而非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徐营,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靓车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上诉人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6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李亚超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