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2018-03-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瑞丰盛华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鑫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53-10号4单元6层1室,而非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丰硕路8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朱爱莲,已于2017年6月2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11月18日瑞丰盛华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朱爱莲没有注册“佳足”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瑞丰盛华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和“佳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柴合明,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委托代理人:曹安明,邯郸市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瑞丰盛华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53-10号4单元6层1室。
法定代表人:朱爱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合明与被告瑞丰盛华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合明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合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合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柴合明负担。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