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5执28837号

裁判日期:2018-03-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双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双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4465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汪保林,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园林绿化,物业管理,餐饮管理(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酒店管理,食用农产品、工艺品、珠宝首饰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叶紫”第22594213号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青岛拾上鑫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而非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汪保林,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和“叶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张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保林。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19470号原告张宝诉被告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194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国
审判员    周 琦
审判员    谈晓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4465室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该公司其他项目的加盟网站:
    1号街生鲜O2O加盟网站 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其他项目的加盟投诉:
    1号街生鲜O2O屡次拖延不给开店 4.98万元
    该公司其他项目的市监处罚:
    1号街生鲜O2O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浦处字(2018)第152018006560号
    该公司其他项目的法院裁判:
    1号街生鲜O2O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5民初19470号
    1号街生鲜O2O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5民初19469号
    1号街生鲜O2O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5民初469号
    1号街生鲜O2O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40179号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