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5执28835号
裁判日期:2018-03-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双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双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4465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汪保林,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园林绿化,物业管理,餐饮管理(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酒店管理,食用农产品、工艺品、珠宝首饰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叶紫”第22594213号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青岛拾上鑫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而非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汪保林,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和“叶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孙燕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保林。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19469号原告孙燕华诉被告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燕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194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国
审判员 周 琦
审判员 谈晓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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