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6621号
裁判日期:2017-1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六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437号1006室,法定代表人:黎金,股东:陈正植、杨希然、黎金、王咏,经营范围为: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通讯设备、工业自动化系统、楼宇智能系统、能源计量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网吧)及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六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六归”第42类网站设计咨询服务商标,但杭州六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六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起诉人:黄雪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2017年10月31日,本院收到黄雪阳的起诉状,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的淘宝网店托管合同(VIP型),退还押金款19800元;2、赔偿起诉人温州来往杭州交通及住宿费用3000元;3、诉讼费由被起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5年12月29号与杭州六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六归公司)签订淘宝网络店铺托管协议,协议期限9年,签订协议开始的1个月至3个月期间,杭州六归公司是有执行托管业务的,再往后就断断续续,到2016年农历春节过后,就再也没有执行托管业务了。在2017年4月,起诉人从温州到杭州六归公司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接待的是一位李姓的该公司合伙人和运营主管章嘉惠,现场该主管口头承诺,会继续执行托管业务。然而至今没有执行任何托管业务。后来与杭州六归公司的实际控股人石老板协商退还押金一事,其目前电话已不接。为此,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起诉人黄雪阳与被起诉人杭州六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VIP型网店托管合同》,起诉人在合同订立后支付了19200元,而被起诉人也在合同签订后初期履行了合同约定内容,由此说明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认可该合同的效力。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上述合同对发生争议后的处理已约定为仲裁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合同中甲方为杭州六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即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黄雪阳应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黄雪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桑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