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2017-09-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而非安徽合肥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股东: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文明,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荣事达”第814456号第7类电动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而非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股东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文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和“荣事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学宇,男,××××年××月××日出生,佛山市一马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男,××××年××月××日出生,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卓 锐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刘义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仁婧
书 记 员 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