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4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2018-03-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尚璟华昌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鑫双红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幼华集贸市场1楼103室3号房,而非武汉市硚口区丰硕路汉正街都市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余幼玲,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机电设备、节能产品、建筑材料、餐饮设备销售及租赁;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电动自行车、五金产品、日用百货、服装、化妆品、卫生用品、厨房设备及用品、家用电器、文化用品、皮具、礼品的批零兼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物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酒店管理;汽车用品、汽车轮胎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尚璟华昌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余幼玲没有注册“尚璟”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尚璟华昌商贸有限公司和“尚璟”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武汉尚璟华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丰硕路汉正街都市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幼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玲玲诉被告武汉尚璟华昌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玲玲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玲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玲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玲玲负担473元(已交纳),被告武汉尚璟华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原告李玲玲已垫付,被告武汉尚璟华昌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李玲玲)。
审 判 员 彭华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商 月
书 记 员 李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