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7民初29096号
裁判日期:2017-12-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股东:叶飞、谢钦贵,经营范围为:洗衣设备的制造、加工,服装干洗设备零配件、洗衣辅助设备、洗涤用品、洗衣耗材、洗衣软件器材的销售,从事服装干洗(限分支机构经营)。
原告:邵洪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钦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洪瀛与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洪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洪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邵洪瀛负担。
审判员 张佳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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