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19215号
裁判日期:2017-08-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缔享国际集团(香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8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398弄15、16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余澎,股东:刘辉、杨明耀、余澎,经营范围为:品牌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建材、灯具、卫浴产品、陶瓷制品、门窗、板材、石材、家具、地暖设备、环保材料、机电设备、电子产品、汽车用品、仪器仪表、装饰材料(除危险品)、木材、家居用品、矿产品(除专控)、金属材料、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批发零售,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水电安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亿安居”第19类拼花地板商品商标,但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亿安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宋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兆杰,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琳与被告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及管辖问题,本院已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孙 谧
审 判 员 林佩瑶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伟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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