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2017-05-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集团实为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1501室,而非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00号白云美食汇A3栋,法定代表人:戴建林,股东:戴建军、戴建林,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8月16日)。对餐饮企业进行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机械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蒸膳美”第35类饭店管理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蒸膳美”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胡辉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项仁杰,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俊俊,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建林。
被告: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00号1-5商业楼汇创广场A部分自编A3-201档商铺。
负责人:戴建林。
本院在受理原告胡辉明诉被告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辉明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辉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辉明撤回对被告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胡辉明负担。
审 判 长 宫晓凝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卫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