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8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2016-07-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微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川阳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4280号6幢1206室,法定代表人:江亮生,股东:李思洋、江亮生、陈祥东,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网上销售:服饰服装、鞋帽箱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网页设计、市场营销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微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江亮生,股东李思洋、江亮生、陈祥东没有注册“微凡”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微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微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胡芳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谷志栋,冉骁,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微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4280号6幢1206室。
  法定代表人江亮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芳芳诉被告杭州微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芳芳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胡芳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芳芳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佳燕

  • 杭州微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4280号6幢1206室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热门标签:
    微凡 商城 微凡商城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