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终225号
裁判日期:2018-03-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秦皇岛万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345号二楼,而非,法定代表人:万忠,股东:王小冬、万忠,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企业投资咨询及管理;烹饪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厨房及卫生间用具、预包装食品的销售;餐饮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秦皇岛万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8566299号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为“万郁荷小馆”而非“荷小馆”。3、通过商务部核查,秦皇岛万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荷小馆”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许珺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荣,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皇岛万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Q。
法定代表人:刘岳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珺南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万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珺南于2018年3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许珺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珺南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计3755元,由许珺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振杰
审判员 张守军
审判员 崔 普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