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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2018-03-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6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第8层B815-1室,而非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与固戌二路泳辉商务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闫云峰,股东:张根新、闫云峰、王新良,经营范围为:服务:海、陆、空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货运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服务,货运:普通货运。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闫云峰,股东张根新、闫云峰、王新良没有注册“首通”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和“首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第8层B815-1室。
  法定代表人:闫云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闫书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上诉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闫书利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奕
审判员    黄斯蓓
审判员    徐 珺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枭伦

  • 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第8层B815-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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